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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办关于全面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通知

日期:2014-03-21 08:12来源:宜昌政府网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目标任务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控制目标。按照国家、省分解下达的任务,全市2013年、2014年、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控制目标分别为:1277亩/亿元、1188亩/亿元、1105亩/亿元,具体目标任务已经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确保实现各年度控制目标。

  闲置低效用地处置目标。各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一地一策”,强力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确保2013年、2014 年、2015年分别完成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总任务的43%、35%、22%。

  建设用地供地监管目标。各地要充分运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立“批—供—用”全流程的土地利用批后监管体系,同时严格供地率考核,确保前三年和当年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分别达到60%和40%以上,确保已审批的批次用地按时序供地。对项目用地实行“一次报批,分期供地”。

  工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作为破解资源供需矛盾,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188体育平台举措,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国土资源管理新格局,实行政府主要领导主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每年要以政府名义下达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任务目标,并进行严格考核。

  完善用地管理机制。1、建立项目用地保障机制。要严格依据土地使用标准、行业用地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只准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规划的项目选址、立项并给予供地。要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不断创新政策措施,提高土地资源持续保障能力。2、建立“非饱和”供地机制。对投资规模大、用地需求量大的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控制时序、分期供地”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招商引资约定条件和投资强度分期供地,严防产生新的闲置土地。3、建立“零用地”激励机制。完善“以地控税、以税节地”等综合性措施,鼓励企业挖掘自身潜力,实行“零增地”技改、建多层厂房。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审批和土地登记办法,鼓励通过立体开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4、建立企业用地退出机制。对未按照投资强度进行建设,土地利用效率低的项目,要通过协商置换、调整用途、收回等方式对土地进行再利用,提高土地投入产出水平。

  加大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力度。1、依法规范,分类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处置要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得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因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采取限期开工、延期开发、协商回购、土地置换、监督转让等方式处置;因企业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采取征收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处置。2、建立“黑名单”制度,实行部门联动管理。从2014年起,各县市区要建立闲置土地公示制度,凡被认定存在闲置低效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在其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完毕前,规划部门不接受其新的用地选址申请;国土资源部门不接受其新的用地申请,并不得为其办理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暂停其参与土地竞买的资格;工商和税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项;金融部门要暂停为其发放贷款。3、实行挂牌督办。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利用网站、广播、报纸、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等平台,广泛收集发布闲置低效用地信息,对闲置低效用地实行动态管控。对闲置时间长、面积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闲置土地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恶意囤地炒地行为。

  积极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深入开展全国、全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新思路、新方法,使节约集约用地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行动。

  考核奖惩

  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2014年开始,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指标、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指标、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纳入县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建立“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综合监管、评估考核、共同担责”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体系。

  实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绩效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项目安排挂钩。1、全市预留10%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获得“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和在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绩效考核中排名前10位的县市区,按上级奖励指标的50%予以奖励。2、对获得“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和在全省节约集约用地绩效考核中排名前10位的县市区,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地开发利用、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3、对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指标、闲置低效用地处置指标、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达标的县市区,市级要暂停审查其用地申请。对瞒报漏报闲置和低效用地的县市区,除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外,要按照其瞒报漏报的闲置低效用地规模相应扣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4、对年度新增闲置土地的,要按照其新增闲置土地规模相应扣减其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转自宜昌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