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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印发《湖北省土地执法效能考核暂行办法》

日期:2012-12-07 09:14来源: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责任编辑:1 阅读量:

       为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管地,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用地,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省厅向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印发《湖北省土地执法效能考核暂行办法》。

       《办法》共有十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主要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神农架林区土地执法效能考核。

      《办法》明确,土地执法效能考核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控制违法用地总量、提升土地执法效能为目的,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原则。土地执法效能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土地执法效能考核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即上一年1月至12月。其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执法履责情况,即考核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行土地执法监管职责情况;执法工作成效,即考核违法用地总量、违法占用耕地比例情况;执法综合评价,即考核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执法工作的评价情况。

      《办法》指出,土地执法效能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地方,奖励一定数量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土地整治项目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能力建设资金。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地方,授予“湖北省土地执法模范县(市)”称号。对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地方,暂停建设用地审批;扣减一定数量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当年土地利用与管理考评不得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合格、且考核为最后1名的市(州)和考核为最后3名的县(市、区),提请省人民政府约谈该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因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被国土资源部约谈或者问责的地方,考核等次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办法》要求,各地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土地执法效能考核自查工作,将自查结果逐级上报。省将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等成果对各地提交的考核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考核结果在全省通报。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